第三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接受乙方申请并核准其成员行资格;
2.对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有权取消其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资格;
3.确定备选质押品种类、债券质押率、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债券质押最低限额;
4.当乙方发生信用风险时,甲方有权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对质押品进行处置以清偿小额轧差净额资金。
(二)甲方义务
1.受理乙方提交的符合相关业务约束条件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相应调整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并及时向乙方返回处理结果;
2.每一营业日终了后,核对支付系统和债券系统的质押额度业务数据;
3.在确认乙方未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及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4.负责维护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取得成员行资格;自愿向甲方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
2.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方质押债券以获得质押额度;自主分配使用或收回质押额度;
3.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办理债券解押或置换业务;
4.查询本行的质押品和质押额度相关信息。
(二)乙方义务
1.向甲方提供的成员行资格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2.办理质押业务应符合《管理办法》、本协议约定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3.用于办理质押业务的质押品应符合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的相关条件;
4.办理质押业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足额的质押品且质押额度不得超额分配;
5.对已质押债券在截止过户日(含)前应主动进行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未及时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的,应主动向甲方提交说明材料;
6.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办理质押业务的相关费用;
7.乙方自愿申请终止成员行资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员行资格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收回全部质押额度。
第三十二条 双方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方义务即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