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甲方为乙方处理废污水实行有偿服务,污水处理运行费用计算方式:暂按甲方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基本运行费用每吨为元。但遇乙方超浓度排放水质,由甲方按实超标COD/1元,每公斤计收污水处理费。凡遇国家和政府政策性调价,由甲方通知乙方。
付款方式:由甲方根据乙方每月排放总量和实际水质(以CODcr为主)浓度,向乙方开出废污水处理费用单据,并通过银行托收。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乙方向甲方污水管网排放下列有害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汽油、润滑油,重油等)。
(2)重金属物质含量应符合废污水排放标准,严禁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3)腐蚀管道及导致下水道阻塞的物质:如PH值在6~9之外的各种酸碱物质及硫化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能在管道中形成胶凝体或沉积的物质。
八、乙方排放含有病源体的废水,除遵守本协议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试行)的要求,才准许排入污水管网。
凡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遵守本协议外,同时必须达到《放射防护规定》GBJ8-74要求,才准许排入污水管网。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排放超指标、超浓度废污水或排放损害甲乙污水处理工艺设施的污水及危害甲方管道养护人员和污水处理人员安全健康的废污水,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乙方废污水排放口。
九、本协议如需终止,必须提前三个月同对方协商;甲乙双方如需续订协议,必须在接纳协议有效期内办理续订手续,否则作为自动中止甲乙双方污水接纳协议,甲方将封闭乙方废污水总排放口。
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凡违反上述条款而造成损失或发生事故者,均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