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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十七条 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互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 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件五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证件类别及号码:
  国籍/地区: /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 /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附件六

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含定金);
  2.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
  3.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
  4.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
  5.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  %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合同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  %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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