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合同共同到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合同登记后至 年 月 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合同上背书,并按规定到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 份,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留存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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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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