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完成交售任务前,不得私自出售蔬菜。
2.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乙方必须按照蔬菜用药规定施用农药,严禁在蔬菜地使用剧毒农药。对药性、肥气未脱的蔬菜严禁出土上市。
3.乙方交售给甲方的蔬菜,要求一级菜达到 %,二级菜达到 %,三级菜不多于 %,不得交售等外菜。
4.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规定的面积和品种种植蔬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前不得种植其他农作物。
5.乙方的蔬菜生产如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允许在减产 %的幅度内不以违约论。
6.乙方完成向甲方交售蔬菜的任务后,有权自行销售。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正常或预约的临时收购时间内,甲方无故不收购,造成蔬菜变质和多付运输费等损失,或故意压级压价,除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外,应向乙方偿付该批蔬菜总金额 %的违约金。
2.甲方如拖延支付乙方菜款的时间,应按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罚款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乙方交售蔬菜的比例向乙方提供化肥供应指标,每百斤化肥指标迟延一天,应向乙方偿付 元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非因自然灾害,未完成当月合同总数量的90%者,应根据所欠蔬菜价款,比照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在未完成交售任务前擅自出售蔬菜,每出售100斤,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3.乙方如交售使用剧毒农药喷洒以及药性、肥气未脱的蔬菜,应按每百斤 元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人身伤亡,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蔬菜生产的损失,不以乙方违约论,甲方应据实减少乙方所承担的交售任务。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如双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蔬菜供求的预测,重新签订蔬菜订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