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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___份,由出质人执___份,质权人执___份,执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_____(公章)     质权人:_____(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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