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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币别)___佰___拾___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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