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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考文本)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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