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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

  第4.05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汇主要由出口A、B类以及部分D类产品来解决。如外汇仍有不足,特别是当合营公司未能成功地按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出口产品时,合营公司也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九章所述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4.06条 合营公司今后将努力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其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和产品均属合营公司所有。这些成果和产品,可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分配给或转让给甲方或乙方,或双方。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5.01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相当于_____美元的人民币或_____币。

  第5.02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美元。
  甲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为_____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_____美元的人民币。
  乙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其中:以工厂设施的设计及服务出资,作代价为_____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_____美元的_____币。

  第5.03条 合营公司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将由合营公司向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经合营公司选择并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解决。从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对合营公司的贷款的担保或担保物应由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的比例给予提供。

  第5.04条 1.甲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_____平方米场地(以下称“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额出资。场地使用年限为_____年。场地使用权的出资作价为_____美元。
  2.乙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如本合同第12.01条及本合同附件四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设计的设计工作和服务,并以此作为出资额出资,作价为_____美元。

  第5.05条 双方应制定对注册资本分阶段的、同等出资的初步计划。一旦董事会正式成立,董事会应根据合营公司的实际要求调整该出资计划,但最后的出资应在合营公司厂房土建完成之前支付。以现金出资时,甲、乙双方应按出资计划规定的出资日期和出资以现金存入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所立的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是按美元折算的。运用的外汇兑换率为实际出资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瑞士法郎对美元的兑换率。出资后外汇兑换率的变化不影响双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任何一方如果推迟了应交纳的资金时,应交付拖欠利息,利率比出资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年度贷款的利率高_____%,直到交足资金并全部付清拖欠应付利息为止。

  第5.06条 甲方和乙方应在出资计划规定特定事项完成后分别向注册资本出资。

  第5.07条 合营公司的双方投资额需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合营公司据此给出资者出具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署的出资证明。

  第5.08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5.09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事先都需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转让时,对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5.10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5.11条 当双方的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后,合营公司一旦取得了为使合营公司能有效地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合营公司将请求甲、乙双方协助合营公司安排所需的长期贷款。

第六章 合营各方责任



  第6.01条 甲方责任如下:
  1.向有关中国机关申请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代表合营公司进行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有关合营公司建立的其他事项。
  2.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有关场地的开发事宜。
  4.协助合营公司对场地获得的接通水、电和燃料,接通通讯、交通及其他有关的基础设施。
  5.根据本合同第9.01条的规定,向甲方已有客户代销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及时任命合营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推荐第14.01条的副总经理和第14.03条规定的其他高级职员。
  7.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必须的批准。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从中国境外购置的所有机器设备的进口及海关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申请确认附于本合同后的“合营公司和合营各方的税务待遇的申请书”中提出的税务待遇。
  10.协助合营公司与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11.协助合营公司和乙方的外国雇员和职工获得他们进入中国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业务所要求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12.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3.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的其他事项。

  第6.02条 乙方的责任如下:
  1.根据本合同第十二章负责工厂设施设计,并就该设计工作与中国设计院密切合作。
  2.为合营公司推荐在海外购置所需机器设备。
  3.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技术转让和提供技术服务。
  4.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有必须的批准。
  5.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向合营公司出售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第11.03条为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所有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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