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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拽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大写数字)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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