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负责向甲地段提供足够的不间断食用水和工业用水供应并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向深圳市供水单位取得必需的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其受让人缴纳的水费与深圳市国营企业缴纳的水费相等而且不用缴纳任何附加费。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申请该地段为特别区域并取得批准用地者申请由香港之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直接供电,并负责取得广东省供电局或有关当局之批准向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购买充足及电压稳定之电量并取得必需的批准,用地者和其受让人不用向上述供电局或有关当局缴纳任何附加费。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前或同时取得深圳市有关当局同意供应足够由甲地段直拨至香港及其他外国和地区所需之电话线以及传真线路不少于一万二千(12,000)条(到一九九0年底需不少于约二千四百(2,400条);并且负责向有关单位取得必要的批准,准许用地者和(或)其受让人深圳市国营企业电话收费标准缴纳电话费(包括装置费用);而且免缴任何附加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甲地段内之市政服务由管委会负责,管委会有权向用地者及其受让人收取下列费用:______。但对上述各项以外的费用,用地者及其受让人有权拒绝缴纳。
十一、建筑维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用地者在用地地界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管理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培训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土地的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土地,应报市国土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用地者在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以便执行当地排放标准,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甲地段内的所有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地者须得到环保局之书面承诺才能于用地范围内或建筑物内装设将会发放厌恶性物体的机械、炉灶或其他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用地者因工程需要在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前必先取得管委会的书面批准(管委会不得无理由地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甲地段或相邻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间,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十二、消防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