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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人民币借贷合同

配套人民币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   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除已商借外汇贷款外,尚需部分人民币配套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人民币贷款,特订立本合同以利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    万元。

  二、贷款期限:    年,自第一次用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利息每季度计收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末一个月的二十日。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贷款利率亦随之调整。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五、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如下: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六、贷款偿还: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贷款项目如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度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    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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