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第4.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__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20公吨,尺寸超过15×3×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6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公吨或体积超过15×3×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1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4.6 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4.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15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传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4.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4.9 如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日期后30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30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31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货物装到受载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4.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48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第4.5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1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2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3份。
4.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
4.13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和/或____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48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4.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_____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和/或_____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1天内在北京和/或____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4.12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1个月内发出。
4.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A.空运提单1份。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4份。
C.商业发票一式4份。
第五条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代号: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2公吨或超过2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2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1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2份。
5.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7)收货人代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5.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条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____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___。
6.2 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
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
6.3 买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中第___节。
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___。卖方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个月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空运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6.5 卖方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___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解释设计,买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6.6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___天内,应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