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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承包合同

  1.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交纳任务,负担车辆的维修费,配件、燃料、养路费、税金及车检费、保险费。
  2.爱护车辆,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设备和车容完好,能够正常运转。
  3.遵守交通规则和机动车辆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行车,保证行车安全,乙方应负担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
  4.乙方在经营运输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乙方应对与第三方之间的经济合同负独立责任。
  5.乙方完成每年上交甲方的承包费用后,超收部分归自己,甲方不得另派加收费项目。
  6.合同期满,乙方应将机动车辆检修后,交甲方检验接收,并随交修车工具。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交给乙方的机动车辆如有损坏,应承担一切修理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甲方提交的工具如与合同规定的种类、数量不符,应按所欠工具的价格补偿乙方。
  2.甲方如果克扣乙方应得的燃料指标,每克扣一公升,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不按时按量完成向甲方上交承包费的任务,每拖欠一天,应按照银行关于拖延付费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如不按时交付车辆修理费、配件、燃料、养路费、车检费及税金,乙方应承担有关单位的经济制裁。乙方如不按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可代为投保,然后凭保险费收据要求乙方付款。
  3.乙方如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车损人伤(亡),应从保险金额中支付赔偿。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开展营运,经有关部门证实后,甲方应据实酌情减少乙方的承包费。

  第九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然失效。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亦不得变更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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