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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防护管理承包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在护林区内林木被盗伐乙方未抓获盗伐林木者,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成材木被盗伐一株,按其根径计算大小,罚乙方以国家木材价格的__倍赔偿给甲方;中幼林木被盗伐一株,罚乙方赔偿甲方__元。
  2.由于乙方失职引起山林火灾,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烧毁成木数,乙方应按国家木材价格赔偿甲方;烧毁中幼林木数,乙方除应即时补植外,每株赔偿甲方__元。
  3.护林区内,如有人采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坟墓,罚乙方赔偿甲方__元。
  4.甲方交给乙方管理的护林区如有所有权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不按期给付乙方护林费,逾期一日,应按该护林费的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护林地带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不以乙方违约论。

  第八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即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认为有继续承包之必要,必须另订合同。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县林业局、乡政府、县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县_林场(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
  乙方:__县__乡__村__组或村民__(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
                       __年__月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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