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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 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 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30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31条 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设。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双方的自身条件、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力、义务也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协议条款》。《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则,并使协议尽可能准确、严密,以减少扯皮,保证施的工顺利进行。我们编制了这个《使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取得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买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条进行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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