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区域品牌。把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有机结合,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和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争创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产业集群以品牌共享为基础,大力培育区域产业品牌(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等)。鼓励有关商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提出地理标志产品和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依法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可以发展工业旅游和产业旅游,提高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在发展制造业的同时,加快发展金融、信息和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在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中,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原则,重点支持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构筑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依托产业集群建立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引进国内外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教育。引导和推动在产业集群内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
(八)规范引导区域产业转移。要加强对产业转移的引导,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按照减少资源跨区域大规模调动的原则,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能够发挥区域优势特色的生产能力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禁止“两高一资”和已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转移,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搞好产业集群工作
(一)加强对产业集群工作的宏观指导。要充分认识产业集群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产业集群作为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宏观管理、规划引导和协调服务。要组织研究制定本区域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纳入各级规划体系。加强对产业集群培训力度,建立产业集群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健全产业集群的统计监测体系。
(二)加大对产业集群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统筹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手段,形成共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合力。现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向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产业集群发展环境建设。加强产业集群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搭建产业集群新型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家开发性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措施。开展以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