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2007]169号)
为规范、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有关司局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专家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转发各评估机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进行学习和培训。请各地注意收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
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