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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台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台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台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台办,财政、国土、交通、农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林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推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加强做好台湾人民工作,有关部委研拟制定了《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经中央同意,中央台办主任陈云林受有关部门委托已于2006年10月17日在海南博鳌举行的“两岸农业合作论坛”上宣布。现将政策措施印发,请切实把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台办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林业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方面
  1、欢迎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2、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具体登记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简化园区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核准、企业立项、税务征收、检验检疫通关等相关审批办理手续,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积极财政支持。对创业园的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5、积极做好用地服务,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对试验区和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资农业发展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
  6、经有关部门批准,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上海郊区、江苏昆山和扬州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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