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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
(厅质监字〔2007〕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639号)和《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378号),制定本办法。

资质定期检验

  第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是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以及监理企业有无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每2年定期检验一次。定期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四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和专项监理资质做出定期检验结论,检验的具体工作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定期检验核查情况报质监总站并提出检验结论建议。质监总站根据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情况和检验结论建议,结合掌握的情况,做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五条 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省丙级监理企业资质做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六条 定期检验每年分2次集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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