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函〔2007〕4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我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环发101号文”) 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环办105号文”),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江苏省环保厅和广东省环保局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初步环保核查,并出具了初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并于2007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在我局和相关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网站及媒体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投诉。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环发101号文、环办105号文和《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上市环境核查的请示》(宏达请示〔2007〕15号),确定本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共两家生产经营型企业。募集资金拟投向“45000吨/年有机硅材料改扩建项目”、“30000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R&D)项目”3个项目,其中前两项属于核查范围内项目。公司企业概况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
1、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环保核查涉及企业中各运营企业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均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已投运企业通过了地方环保局的验收。
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各投运企业均能依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已投运企业产生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各投运企业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能依法安全处置。
5、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各投运企业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转率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