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二〔2007〕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五项制度(试行)》。现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有关制度,更好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等方面参考。
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讨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为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处室主要负责人。
(三)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安监局负责召集。
(四)根据领导安排或应部门要求,遇有重大事项,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相关部门的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或视工作需要,邀请部门分管负责人出席。
二、工作通报制度
(一)有关部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行业概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等)及下半年、本年度主要工作思路书面报送省安监局。
(二)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典型经验、事故通报等及时报送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