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劳合社进行转分保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1425号)
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相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7〕54号)的规定,并结合劳合社的组织架构及经营模式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我会对你公司与劳合社之间的转分保关联交易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劳合社可作为你公司的转分保交易关联方报保监会审批。
二、你公司在申请转分保关联交易时,除提供《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相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7〕54号)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年接受转分保的辛迪加名单、业务范围、承保能力、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由其管理代理公司制定的经劳合社批准的业务计划。
三、在转分保关联交易获得批准后,如当年有其它辛迪加欲参与与你公司的转分保,你公司应补充提供第二条中规定的各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