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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年金额 ┃ 上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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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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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一 ┃ ┃ ┃ ┃ ┃ ┃ ┃ ┃ ┃ 一 ┃ ┃ ┃ ┃ ┃
┃ 项 目 ┃ 实收 ┃资 ┃减: ┃盈 ┃ 般 ┃ 未 ┃ ┃ ┃ ┃ ┃ ┃ ┃ ┃ ┃未 ┃ ┃ ┃ ┃
┃ ┃ ┃ ┃ ┃ ┃ ┃ ┃ ┃ 少数 ┃ 所有者 ┃ ┃资 ┃减: ┃盈 ┃ 般 ┃ ┃ ┃ 少数 ┃ 所有者 ┃
┃ ┃ 资本 ┃本 ┃库 ┃余 ┃ 风 ┃ 分 ┃ 其 ┃ 股东 ┃ 权益 ┃ 实收 ┃本 ┃库 ┃余 ┃ 风 ┃分 ┃其 ┃ 股东 ┃ 权益 ┃
┃ ┃ ┃公 ┃存 ┃公 ┃ 险 ┃ 配 ┃ 他 ┃ 权益 ┃ 合计 ┃ 资本 ┃公 ┃存 ┃公 ┃ 险 ┃配 ┃他 ┃ 权益 ┃ 合计 ┃
┃ ┃(或股本) ┃ ┃ ┃ ┃ ┃ 利 ┃ ┃ ┃ ┃(或股本) ┃ ┃ ┃ ┃ ┃利 ┃ ┃ ┃ ┃
┃ ┃ ┃积 ┃股 ┃积 ┃ 准 ┃ ┃ ┃ ┃ ┃ ┃积 ┃股 ┃积 ┃ 准 ┃ ┃ ┃ ┃ ┃
┃ ┃ ┃ ┃ ┃ ┃ 备 ┃ 润 ┃ ┃ ┃ ┃ ┃ ┃ ┃ ┃ ┃润 ┃ ┃ ┃ ┃
┃ ┃ ┃ ┃ ┃ ┃ ┃ ┃ ┃ ┃ ┃ ┃ ┃ ┃ ┃ 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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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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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者投入资本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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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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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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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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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盈余公积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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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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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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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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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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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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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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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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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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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年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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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报表附注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或有事项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十)风险管理
以上(一)至(十)项,应当比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合并现金流量表,还应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一)母公司和子公司信息
1.子公司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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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名称 ┃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本企业合计持 ┃本企业合计享有的表决权 ┃
┃ ┃ ┃ ┃ ┃ 股比例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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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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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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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原因。
3.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4.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
5.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
6.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
原子公司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7.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8.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目的主体的业务性质、业务活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
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行权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四、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其中,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一、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在确定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依据,同时结合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
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主要与其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或者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企业在分析其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时,应当注意以下相关因素:(1)所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性质、过程、客户类型、销售方式等;(2)所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等;(3)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等。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内部报告制度的安排,通常会考虑或结合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等相关因素。
二、分部收入
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对其他分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三)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三、分部费用
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三)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企业代所属分部支付的、与分部经营活动相关的、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属于分部费用。
(四)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五)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一、权益工具及所有者权益
(一)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其中,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通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三)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对这些金融工具,应在初始确认时,将相关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成份初始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其初始确认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互抵销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通常不得相互抵销。
以下列举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应相互抵销的交易或事项:
(一)企业将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支付固定利息的互换组合在一起,合成为一项固定利率长期债券。这种组合的各单项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二)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充作金融负债的担保物,该金融资产不能与被担保的金融负债抵销。
(三)企业与外部交易对手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同时签订“总抵销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旦某单项金融工具交易发生违约或解约,企业可以将所有金融工具交易以单一净额进行结算,以减少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履约造成损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交易对手违约或解约时,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相互抵销;否则,不得相互抵销。
(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能与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一、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一)预计的资产弃置费用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时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预计弃置费用的范围,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限定的资产范围。
(二)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三)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
会计法,改按《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原采用纳税影响
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递延税款余额,根据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金融工具的分拆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其在该日的公允价值,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单独处理。首次执行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应当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分拆时,先按该项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项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公允价值后的金额,作为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首次执行日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不应对该项金融工具进行分拆,仍然作为负债处理。
二、首次执行日采用未来适用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除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借款费用
对于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飞机和船舶),以及营造、繁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生物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前未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应追溯调整。上述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完工的各项资产,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应当予以资本化。
(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
对于首次执行日处于收款过程中的采用递延收款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比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部分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营业收入,两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相应地结转成本。
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三)无形资产
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停止摊销,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四)开办费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五)职工福利费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规定,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一)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
1.首份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也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
2.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是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至少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上年度全部比较信息。
3.母公司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
(二)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附注
企业在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应当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下列数据的调节过程:
1.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比较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2.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年末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3.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损益,调整为按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损益。
4.比较中期期末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5.比较中期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损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期末累计数),调整为同一期间按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损益。
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后首份季报(或首份半年报),需要披露上述1至5项数据的调节过程,其他季度季报(或半年报)只需提供上述4、5项数据的调节过程。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只需提供上述1至3项数据的调节过程。
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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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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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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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1 ┃库存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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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02 ┃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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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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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11 ┃存放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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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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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021 ┃结算备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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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031 ┃存出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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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9 ┃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10 ┃ 1121 ┃应收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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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122 ┃应收账款 ┃
┣━━━━━━╋━━━━━╋━━━━━━━━━┫
┃ 12 ┃ 1123 ┃预付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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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131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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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132 ┃应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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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201 ┃应收代位追偿款 ┃
┣━━━━╋━━━━━╋━━━━━━━━━━━━┫
┃ 16 ┃ 1211 ┃应收分保账款 ┃
┣━━━━╋━━━━━╋━━━━━━━━━━━━┫
┃ 17 ┃ 1212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 18 ┃ 1221 ┃其他应收款 ┃
┣━━━━╋━━━━━╋━━━━━━━━━━━━┫
┃ 19 ┃ 1231 ┃坏账准备 ┃
┣━━━━╋━━━━━╋━━━━━━━━━━━━┫
┃ 20 ┃ 1301 ┃贴现资产 ┃
┣━━━━╋━━━━━╋━━━━━━━━━━━━┫
┃ 21 ┃ 1302 ┃拆出资金 ┃
┣━━━━╋━━━━━╋━━━━━━━━━━━━┫
┃ 22 ┃ 1303 ┃贷款 ┃
┣━━━━╋━━━━━╋━━━━━━━━━━━━┫
┃ 23 ┃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
┣━━━━╋━━━━━╋━━━━━━━━━━━━┫
┃ 24 ┃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
┣━━━━╋━━━━━╋━━━━━━━━━━━━┫
┃ 25 ┃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
┣━━━━╋━━━━━╋━━━━━━━━━━━━┫
┃ 26 ┃ 1401 ┃材料采购 ┃
┣━━━━╋━━━━━╋━━━━━━━━━━━━┫
┃ 27 ┃ 1402 ┃在途物资 ┃
┣━━━━╋━━━━━╋━━━━━━━━━━━━┫
┃ 28 ┃ 1403 ┃原材料 ┃
┣━━━━╋━━━━━╋━━━━━━━━━━━━┫
┃ 29 ┃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
┣━━━━╋━━━━━╋━━━━━━━━━━━━┫
┃ 30 ┃ 1405 ┃库存商品 ┃
┣━━━━╋━━━━━╋━━━━━━━━━━━━┫
┃ 31 ┃ 1406 ┃发出商品 ┃
┣━━━━╋━━━━━╋━━━━━━━━━━━━┫
┃ 32 ┃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
┣━━━━╋━━━━━╋━━━━━━━━━━━━┫
┃ 33 ┃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
┣━━━━╋━━━━━╋━━━━━━━━━━━━┫
┃ 34 ┃ 1411 ┃周转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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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
┣━━━━╋━━━━━╋━━━━━━━━━━━━┫
┃ 36 ┃ 1431 ┃贵金属 ┃
┣━━━━╋━━━━━╋━━━━━━━━━━━━┫
┃ 37 ┃ 1441 ┃抵债资产 ┃
┣━━━━╋━━━━━╋━━━━━━━━━━━━┫
┃ 38 ┃ 1451 ┃损余物资 ┃
┣━━━━╋━━━━━╋━━━━━━━━━━━━┫
┃ 39 ┃ 1461 ┃融资租赁资产 ┃
┣━━━━╋━━━━━╋━━━━━━━━━━━━┫
┃ 40 ┃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
┣━━━━╋━━━━━╋━━━━━━━━━━━━┫
┃ 41 ┃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42 ┃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
┣━━━━╋━━━━━╋━━━━━━━━━━━━┫
┃ 43 ┃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4 ┃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
┣━━━━╋━━━━━╋━━━━━━━━━━━━┫
┃ 45 ┃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
┃ 46 ┃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
┣━━━━╋━━━━━╋━━━━━━━━━━━━┫
┃ 47 ┃ 1531 ┃长期应收款 ┃
┣━━━━╋━━━━━╋━━━━━━━━━━━━┫
┃ 48 ┃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
┣━━━━╋━━━━━╋━━━━━━━━━━━━┫
┃ 49 ┃ 1541 ┃存出资本保证金 ┃
┣━━━━╋━━━━━╋━━━━━━━━━━━━┫
┃ 50 ┃ 1601 ┃固定资产 ┃
┣━━━━╋━━━━━╋━━━━━━━━━━━━┫
┃ 51 ┃ 1602 ┃累计折旧 ┃
┣━━━━╋━━━━━╋━━━━━━━━━━━━┫
┃ 52 ┃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
┃ 53 ┃ 1604 ┃在建工程 ┃
┣━━━━╋━━━━━╋━━━━━━━━━━━━┫
┃ 54 ┃ 1605 ┃工程物资 ┃
┣━━━━╋━━━━━╋━━━━━━━━━━━━┫
┃ 55 ┃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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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1611 ┃未担保余值 ┃
┣━━━━╋━━━━━╋━━━━━━━━━━━━┫
┃ 57 ┃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58 ┃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
┣━━━━╋━━━━━╋━━━━━━━━━━━━┫
┃ 59 ┃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
┣━━━━╋━━━━━╋━━━━━━━━━━━━┫
┃ 60 ┃ 1631 ┃油气资产 ┃
┣━━━━╋━━━━━╋━━━━━━━━━━━━┫
┃ 61 ┃ 1632 ┃累计折耗 ┃
┣━━━━╋━━━━━╋━━━━━━━━━━━━┫
┃ 62 ┃ 1701 ┃无形资产 ┃
┣━━━━╋━━━━━╋━━━━━━━━━━━━┫
┃ 63 ┃ 1702 ┃累计摊销 ┃
┣━━━━╋━━━━━╋━━━━━━━━━━━━┫
┃ 64 ┃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
┃ 65 ┃ 1711 ┃商誉 ┃
┣━━━━╋━━━━━╋━━━━━━━━━━━━┫
┃ 66 ┃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
┣━━━━╋━━━━━╋━━━━━━━━━━━━┫
┃ 67 ┃ 1 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68 ┃ 1 821 ┃独立账户资产 ┃
┣━━━━╋━━━━━╋━━━━━━━━━━━━┫
┃ 69 ┃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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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负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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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2001 ┃短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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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2002 ┃存入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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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2003 ┃拆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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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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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2011 ┃吸收存款 ┃
┣━━━━╋━━━━━╋━━━━━━━━━━━━┫
┃ 75 ┃ 2012 ┃同业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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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2021 ┃贴现负债 ┃
┣━━━━╋━━━━━╋━━━━━━━━━━━━┫
┃ 77 ┃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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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79 ┃ 2201 ┃应付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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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2202 ┃应付账款 ┃
┣━━━━╋━━━━━╋━━━━━━━━━━━━┫
┃ 81 ┃ 2203 ┃预收账款 ┃
┣━━━━╋━━━━━╋━━━━━━━━━━━━┫
┃ 82 ┃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
┣━━━━╋━━━━━╋━━━━━━━━━━━━┫
┃ 83 ┃ 2221 ┃应交税费 ┃
┣━━━━╋━━━━━╋━━━━━━━━━━━━┫
┃ 84 ┃ 2231 ┃应付利息 ┃
┣━━━━╋━━━━━╋━━━━━━━━━━━━┫
┃ 85 ┃ 2232 ┃应付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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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2241 ┃其他应付款 ┃
┣━━━━╋━━━━━╋━━━━━━━━━━━━┫
┃ 87 ┃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
┣━━━━╋━━━━━╋━━━━━━━━━━━━┫
┃ 88 ┃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
┣━━━━╋━━━━━╋━━━━━━━━━━━━┫
┃ 89 ┃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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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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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
┣━━━━━━╋━━━━━━╋━━━━━━━━━━━┫
┃ 92 ┃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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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2401 ┃递延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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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2501 ┃长期借款 ┃
┣━━━━━━╋━━━━━━╋━━━━━━━━━━━┫
┃ 95 ┃ 2502 ┃应付债券 ┃
┣━━━━━━╋━━━━━━╋━━━━━━━━━━━┫
┃ 96 ┃ 26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97 ┃ 26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
┣━━━━━━╋━━━━━━╋━━━━━━━━━━━┫
┃ 98 ┃ 2611 ┃保户储金 ┃
┣━━━━━━╋━━━━━━╋━━━━━━━━━━━┫
┃ 99 ┃ 2621 ┃独立账户负债 ┃
┣━━━━━━╋━━━━━━╋━━━━━━━━━━━┫
┃ 100 ┃ 2701 ┃长期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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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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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2711 ┃专项应付款 ┃
┣━━━━━━╋━━━━━━╋━━━━━━━━━━━┫
┃ 103 ┃ 2801 ┃预计负债 ┃
┣━━━━━━╋━━━━━━╋━━━━━━━━━━━┫
┃ 104 ┃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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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共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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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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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3002 ┃货币兑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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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3101 ┃衍生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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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3201 ┃套期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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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3202 ┃被套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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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所有者权益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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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4001 ┃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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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4002 ┃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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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4101 ┃盈余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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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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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4103 ┃本年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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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4104 ┃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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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4201 ┃库存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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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成本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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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5001 ┃生产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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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5101 ┃制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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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5201 ┃劳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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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5301 ┃研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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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5401 ┃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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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5402 ┃工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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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5403 ┃机械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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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损益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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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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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6011 ┃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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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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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6031 ┃保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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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6041 ┃租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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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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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6061 ┃汇兑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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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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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6111 ┃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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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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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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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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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6301 ┃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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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
┣━━━━╋━━━━━╋━━━━━━━━━━━┫
┃ 138 ┃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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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140 ┃ 6411 ┃利息支出 ┃
┣━━━━╋━━━━━╋━━━━━━━━━━━┫
┃ 141 ┃ 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 142 ┃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143 ┃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
┣━━━━╋━━━━━╋━━━━━━━━━━━┫
┃ 144 ┃ 6511 ┃赔付支出 ┃
┣━━━━╋━━━━━╋━━━━━━━━━━━┫
┃ 145 ┃ 6521 ┃保单红利支出 ┃
┣━━━━╋━━━━━╋━━━━━━━━━━━┫
┃ 146 ┃ 6531 ┃退保金 ┃
┣━━━━╋━━━━━╋━━━━━━━━━━━┫
┃ 147 ┃ 6541 ┃分出保费 ┃
┣━━━━╋━━━━━╋━━━━━━━━━━━┫
┃ 148 ┃ 6542 ┃分保费用 ┃
┣━━━━╋━━━━━╋━━━━━━━━━━━┫
┃ 149 ┃ 6601 ┃销售费用 ┃
┣━━━━╋━━━━━╋━━━━━━━━━━━┫
┃ 150 ┃ 6602 ┃管理费用 ┃
┣━━━━╋━━━━━╋━━━━━━━━━━━┫
┃ 151 ┃ 6603 ┃财务费用 ┃
┣━━━━╋━━━━━╋━━━━━━━━━━━┫
┃ 152 ┃ 6604 ┃勘探费用 ┃
┣━━━━╋━━━━━╋━━━━━━━━━━━┫
┃ 153 ┃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
┣━━━━╋━━━━━╋━━━━━━━━━━━┫
┃ 154 ┃ 6711 ┃营业外支出 ┃
┣━━━━╋━━━━━╋━━━━━━━━━━━┫
┃ 155 ┃ 6801 ┃所得税费用 ┃
┣━━━━╋━━━━━╋━━━━━━━━━━━┫
┃ 156 ┃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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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保险)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