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沿用上述举例,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5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负债产生的1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3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仍沿用上述举例,该企业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
××企业 单位:万元
┏━━┳━━━━━━━━┳━━━━━┳━━━━━┳━━━━━━━━━━━━━━━━━━━┓
┃ ┃ ┃ ┃ ┃ 暂时性差异 ┃
┃ ┃ ┃ ┃ ┣━━━━━━━━━┳━━━━━━━━━┫
┃ ┃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500 ┃ 1000 ┃ 500 ┃ ┃
┣━━╋━━━━━━━━╋━━━━━╋━━━━━╋━━━━━━━━━╋━━━━━━━━━┫
┃ 2 ┃ 负债 ┃ 100 ┃ 0 ┃ ┃ 100 ┃
┣━━╋━━━━━━━━╋━━━━━╋━━━━━╋━━━━━━━━━╋━━━━━━━━━┫
┃ ┃合计 ┃ ┃ ┃ 500 ┃ 100 ┃
┗━━┻━━━━━━━━┻━━━━━┻━━━━━┻━━━━━━━━━┻━━━━━━━━━┛
假定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该企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33%=16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33%=33(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65-33=132(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600万元
所得税费用=600+132=732(万元)
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三)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一、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和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三)外币投入资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四)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列入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三、分账制记账方法
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的外币账户余额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
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其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处理结果,应当与统账制一致。
四、境外经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判断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恶性通货膨胀经济通常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判断:
(一)最近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二)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
(三)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四)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五)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一、企业合并的方式
(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二、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
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四、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资料。
(三)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将原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恢复至最初取得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项目。
2.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金额(或应予确认损益的金额)。
3.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予确认损益的金额)之和。
4.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原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购买方在交易日至购买日之间实现留存收益的,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四)购买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1.货币资金,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账面余额确定。
2.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照购买日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格确定。
3.应收款项,其中的短期应收款项,一般按照应收取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长期应收款项,应按适当的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及相关收款费用。
4.存货,对其中的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出售类似产成品或商品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出售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5.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等,应当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中的短期负债,一般按照应支付的金额确定其公允价值;长期负债,应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8.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
9.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五、业务合并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
本准则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经营租赁的认定标准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确认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五)其他金融负债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比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商业银行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
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
2.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一)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指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至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一)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关损益: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
加: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
(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
减: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
说明:
1.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一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其中,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
2.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消。比如,企业将国债卖出后又承诺将以固定价格买回,因卖出国债所收到的款项应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一、套期工具
(一)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认这些被套期风险、可以证明套期有效性,同时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比如,某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发行了一期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债券。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该企业与某金融企业签订一项交叉货币互换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将该美元浮动利率债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执行此项合同后,该企业将从金融企业定期收到浮动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债券持有者,并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币利息给金融企业。在此例中,该企业将浮动利率美元利息转化成了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从而规避了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及美元利率变动风险。
二、被套期项目
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等项目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风险变动的,均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即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共同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比如,当被套期组合整体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通常应限制在9%至11%的较小范围内。
三、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四、套期有效性评价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关系在被指定的会计期间高度有效。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主要有:(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一、矿区的划分
矿区,是指企业进行油气开采活动所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的划分是计提油气资产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的基础。矿区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
(二)若干相临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
(三)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
(四)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进行计量的,可分为几个矿区;
(五)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实行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
(六)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二、钻井勘探支出的处理采用成果法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规定,对于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应当采用成果法,即只有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三、油气资产及其折耗
(一)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
递耗资产是指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如矿藏等。
开采油气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房屋、机器等),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二)油气资产的折耗,是指油气资产随着当期开发进展而逐渐转移到所开采产品(油气)成本中的价值。本准则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
1.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该方法是以单位产量为基础对探明矿区权益的取得成本和井及相关设施成本计提折耗。采用该方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矿区权益应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
2.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该方法将油气资产成本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采用该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金额相等。
企业采用的油气资产折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未探明矿区权益不计提折耗。
四、弃置义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时,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主要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等所发生的支出。
五、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二)规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按照单个矿区进行减值测试的,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油气资产减值损失;按照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分摊至单个矿区权益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根据本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也属于会计政策。
(一)实务中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准则或应用指南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进行处理;待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项目的调整。
三、前期差错及其更正
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列示和披露。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一、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列报基础
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基础下的财务报表列报。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2.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的判断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正常营业周期
本准则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所指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四)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计划将整体或部分进行处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本准则及应用指南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除不存在的项目外,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列报。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三、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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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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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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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资金 ┃ ┃ ┃ 短期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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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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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票据 ┃ ┃ ┃ 应付票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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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 ┃ ┃ ┃ 应付账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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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款项 ┃ ┃ ┃ 预收款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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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利息 ┃ ┃ ┃ 应付职工薪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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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股利 ┃ ┃ ┃ 应交税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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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款 ┃ ┃ ┃ 应付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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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 ┃ ┃ ┃ 应付股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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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应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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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流动资产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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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合计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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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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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非流动负债: ┃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借款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应付债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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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股权投资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专项应付款 ┃ ┃ ┃
┣━━━━━━━━━━━━━╋━━━━━╋━━━━━╋━━━━━━━━━━━━━━━━━━━━╋━━━━━╋━━━━━┫
┃ 固定资产 ┃ ┃ ┃ 预计负债 ┃ ┃ ┃
┣━━━━━━━━━━━━━╋━━━━━╋━━━━━╋━━━━━━━━━━━━━━━━━━━━╋━━━━━╋━━━━━┫
┃ 在建工程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工程物资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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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负债合计 ┃ ┃ ┃
┣━━━━━━━━━━━━━╋━━━━━╋━━━━━╋━━━━━━━━━━━━━━━━━━━━╋━━━━━╋━━━━━┫
┃ 油气资产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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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 ┃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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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支出 ┃ ┃ ┃ 资本公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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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誉 ┃ ┃ ┃ 减:库存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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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待摊费用 ┃ ┃ ┃ 盈余公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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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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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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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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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单位:元
┏━━━━━━━━━━━━━━━━━━━━━━┳━━━━━┳━━━━━━━┓
┃ 项 目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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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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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营业成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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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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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费用 ┃ ┃ ┃
┣━━━━━━━━━━━━━━━━━━━━━━╋━━━━━╋━━━━━━━┫
┃ 管理费用 ┃ ┃ ┃
┣━━━━━━━━━━━━━━━━━━━━━━╋━━━━━╋━━━━━━━┫
┃ 财务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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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减值损失 ┃ ┃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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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 ┃
┣━━━━━━━━━━━━━━━━━━━━━━╋━━━━━╋━━━━━━━┫
┃ 加:营业外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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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
┣━━━━━━━━━━━━━━━━━━━━━━╋━━━━━╋━━━━━━━┫
┃二、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 ┃
┣━━━━━━━━━━━━━━━━━━━━━━╋━━━━━╋━━━━━━━┫
┃ 减:所得税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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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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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股收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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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每股收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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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稀释每股收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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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企04表
编制单位: ___________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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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年金额 ┃ 上年金额 ┃
┃ ┣━━━━━━┳━━━━┳━━━━┳━━━━┳━━━━┳━━━━━━━━╋━━━━━━┳━━━━┳━━━━┳━━━━┳━━━━┳━━━━━━━━━┫
┃ 项 目 ┃ 实收 ┃ 资本 ┃ 减: ┃ 盈余 ┃ 未 ┃ ┃ 实收 ┃ 资本 ┃ 减: ┃ 盈余 ┃ 未 ┃ ┃
┃ ┃ 资本 ┃ 公积 ┃ 库存 ┃ ┃ 分配 ┃ ┃ 资本 ┃ ┃ 库存 ┃ ┃ 分配 ┃ ┃
┃ ┃ (或股本) ┃ ┃ 股 ┃ 公积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公积 ┃ ┃ 公积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 ┃ ┃ ┃ 利润 ┃ ┃ (或股本) ┃ ┃ 股 ┃ ┃ 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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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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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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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差错更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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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年初余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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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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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利润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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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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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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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 ┃ ┃ ┃ ┃ ┃ ┃ ┃ ┃ ┃ ┃ ┃
┣━━━━━━━━━━━━━━━━━━━━━━╋━━━━━━╋━━━━╋━━━━╋━━━━╋━━━━╋━━━━━━━━╋━━━━━━╋━━━━╋━━━━╋━━━━╋━━━━╋━━━━━━━━━┫
┃3.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 ┃ ┃ ┃ ┃ ┃ ┃ ┃ ┃ ┃ ┃ ┃ ┃
┣━━━━━━━━━━━━━━━━━━━━━━╋━━━━━━╋━━━━╋━━━━╋━━━━╋━━━━╋━━━━━━━━╋━━━━━━╋━━━━╋━━━━╋━━━━╋━━━━╋━━━━━━━━━┫
┃4.其他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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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一)和(二)小计 ┃ ┃ ┃ ┃ ┃ ┃ ┃ ┃ ┃ ┃ ┃ ┃ ┃
┣━━━━━━━━━━━━━━━━━━━━━━╋━━━━━━╋━━━━╋━━━━╋━━━━╋━━━━╋━━━━━━━━╋━━━━━━╋━━━━╋━━━━╋━━━━╋━━━━╋━━━━━━━━━┫
┃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 ┃ ┃ ┃ ┃ ┃ ┃ ┃ ┃ ┃ ┃ ┃
┣━━━━━━━━━━━━━━━━━━━━━━╋━━━━━━╋━━━━╋━━━━╋━━━━╋━━━━╋━━━━━━━━╋━━━━━━╋━━━━╋━━━━╋━━━━╋━━━━╋━━━━━━━━━┫
┃ 1.所有者投入资本 ┃ ┃ ┃ ┃ ┃ ┃ ┃ ┃ ┃ ┃ ┃ ┃ ┃
┣━━━━━━━━━━━━━━━━━━━━━━╋━━━━━━╋━━━━╋━━━━╋━━━━╋━━━━╋━━━━━━━━╋━━━━━━╋━━━━╋━━━━╋━━━━╋━━━━╋━━━━━━━━━┫
┃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 ┃ ┃ ┃ ┃ ┃ ┃ ┃ ┃ ┃ ┃
┣━━━━━━━━━━━━━━━━━━━━━━╋━━━━━━╋━━━━╋━━━━╋━━━━╋━━━━╋━━━━━━━━╋━━━━━━╋━━━━╋━━━━╋━━━━╋━━━━╋━━━━━━━━━┫
┃ 3.其他 ┃ ┃ ┃ ┃ ┃ ┃ ┃ ┃ ┃ ┃ ┃ ┃ ┃
┣━━━━━━━━━━━━━━━━━━━━━━╋━━━━━━╋━━━━╋━━━━╋━━━━╋━━━━╋━━━━━━━━╋━━━━━━╋━━━━╋━━━━╋━━━━╋━━━━╋━━━━━━━━━┫
┃ (四)利润分配 ┃ ┃ ┃ ┃ ┃ ┃ ┃ ┃ ┃ ┃ ┃ ┃ ┃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 ┃ ┃ ┃ ┃ ┃ ┃ ┃ ┃ ┃ ┃
┣━━━━━━━━━━━━━━━━━━━━━━╋━━━━━━╋━━━━╋━━━━╋━━━━╋━━━━╋━━━━━━━━╋━━━━━━╋━━━━╋━━━━╋━━━━╋━━━━╋━━━━━━━━━┫
┃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 ┃ ┃ ┃ ┃ ┃ ┃ ┃ ┃ ┃ ┃
┣━━━━━━━━━━━━━━━━━━━━━━╋━━━━━━╋━━━━╋━━━━╋━━━━╋━━━━╋━━━━━━━━╋━━━━━━╋━━━━╋━━━━╋━━━━╋━━━━╋━━━━━━━━━┫
┃ 3.其他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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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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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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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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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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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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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年年末余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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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企业报表附注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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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期末公允价值 ┃年初公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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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性债券投资 ┃ ┃ ┃
┣━━━━━━━━━━━━━━━━━━━━━━━━━━━╋━━━━━━━╋━━━━━━━┫
┃2.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 ┃ ┃
┣━━━━━━━━━━━━━━━━━━━━━━━━━━━╋━━━━━━━╋━━━━━━━┫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
┃4.衍生金融资产 ┃ ┃ ┃
┣━━━━━━━━━━━━━━━━━━━━━━━━━━━╋━━━━━━━╋━━━━━━━┫
┃5.其他 ┃ ┃ ┃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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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款项
(1)应收账款按账龄结构披露的格式如下:
┏━━━━━━━━┳━━━━━━━━━┳━━━━━━━━━┓
┃ 账龄结构 ┃ 期末账面余额 ┃ 年初账面余额 ┃
┣━━━━━━━━╋━━━━━━━━━╋━━━━━━━━━┫
┃1年以内(含1年) ┃ ┃ ┃
┣━━━━━━━━╋━━━━━━━━━╋━━━━━━━━━┫
┃1年至2年(含2年) ┃ ┃ ┃
┣━━━━━━━━╋━━━━━━━━━╋━━━━━━━━━┫
┃2年至3年(含3年) ┃ ┃ ┃
┣━━━━━━━━╋━━━━━━━━━╋━━━━━━━━━┫
┃3年以上 ┃ ┃ ┃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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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比照应收账款进行披露。
(2)应收账款按客户类别披露的格式如下:
┏━━━━━━━┳━━━━━━━━━┳━━━━━━━━━┓
┃ 客户类别 ┃ 期末账面余额 ┃ 年初账面余额 ┃
┣━━━━━━━╋━━━━━━━━━╋━━━━━━━━━┫
┃客户1 ┃ ┃ ┃
┣━━━━━━━╋━━━━━━━━━╋━━━━━━━━━┫
┃ …… ┃ ┃ ┃
┣━━━━━━━╋━━━━━━━━━╋━━━━━━━━━┫
┃其他客户 ┃ ┃ ┃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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