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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方案》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考核鉴定前,考评人员应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查验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二)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时应佩戴证卡,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的聘用管理:
  (一)实行聘任制。由鉴定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样式可参阅附件4),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考评人员每次实施鉴定考评后,鉴定站可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二)实行“培考分开”。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实行年度评估。鉴定站应对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建立年度考绩档案,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称职情况进行年度评议(样式参见附件5),评议结果应作为考评员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申请换发考评员资格证(卡)或经过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换发证(卡):
  (一)凡年度评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参加考评工作三次及以上的;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相关文章或论文的;
  (三)参与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鉴定试题编写工作的。
  符合直接换证(卡)条件的考评人员,需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见附件6),附本人资格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技术成果复印件和本人考评员原证(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经受聘鉴定站初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部农机指导站、部鉴定中心复审,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
  资格有效期满考评员换证(卡)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鉴定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拟使用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等。
  第二十三条 鉴定站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或通知。内容包括:
  (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鉴定站自鉴定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申请人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7),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到指定地点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和《准考证》(准考证应贴有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鉴定站印章)。
  第二十五条 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鉴定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若干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受聘鉴定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鉴定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二)同一考评小组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三)考评小组应接受鉴定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鉴定站应于鉴定实施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农机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
  鉴定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鉴定站应依据考生数量和鉴定任务要求,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
  鉴定站应提前向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即通过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还应通过专家组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理论知识考试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考评小组依据考评规范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第二十九条 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将《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见附件8)和本批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部农机指导站审核。
  第三十条 部农机指导站在接到鉴定站呈报的鉴定结果和鉴定人员照片等鉴定合格资料后,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结果的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并按照统一要求编号和制作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的委托下进行。
  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十一条 每次鉴定完毕,鉴定站须将以下资料归档:
  (一)鉴定公告(通知);
  (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
  (四)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五)鉴定考生试卷;
  (六)《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七)《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
  (八)《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归档资料中鉴定考生试卷要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从业、任职和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十三条 农机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在校生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认定后,且本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相应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三十四条 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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