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1397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请示》(长安责任险〔2007〕41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核准你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保监产险〔2006〕638号文件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方案”(中保协条款〔2006〕1号)、保监产险〔2006〕669号文件批准的“粤港(粤澳)两地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和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批准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