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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为“大洪合营会社”补办国内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大洪合营会社”补办国内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7〕943号)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关于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拟在朝鲜合资设立“大洪合营会社”的请示》(大外经贸发〔2007〕49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与朝鲜对外经济协力推进委员会在朝鲜合资设立的“大洪合营会社”补办国内核准手续。该境外企业注册资金为420万欧元(约折554.4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400万欧元(约折1848万美元)。中方以实物形式投资980万欧元(约折1294万美元),其中,大连洪富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0万欧元,占60%;沈阳飞船数码喷印技术有限公司和大连凯得置业有限公司各投资70万欧元,占5%。朝方以矿山开采权作价420万欧元,占30%。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铜金精矿为主的有用矿物资源开采、勘探、销售、出口、兼营水产品养殖、销售、国际贸易,服装加工和贸易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企业将境外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五、请你局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朝鲜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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