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部级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课题评审设立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立项评审。
第十六条 部级课题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由保监会部级课题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立项的,由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向项目申请人发出《保监会部级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在保监会部级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项目的立项评审。
第四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十八条 为科学评估部级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 部级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应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采用匿名投票方式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客观公正。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二十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
第二十一条 部级课题承担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申请部级课题,并追回已拨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或已通过研究成果鉴定,但经核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不能按期提交研究成果的;
(三)最终成果未通过鉴定的。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未经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出版。
第二十三条 部级课题每三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部级课题经费来源与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部级课题经费额度,重点项目每个课题一般不超过10万元,青年项目每个课题一般不超过5万元。鼓励申请单位为部级课题项目提供配套研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