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通知
(商办改函〔2007〕102号)
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青岛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4年,商务部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了培育一批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的工作,对提高我国流通业的整体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培育大型流通企业工作,应对流通业面临的新形势,按照“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工作原则,经商有关部门同意,拟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新增部分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培育企业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流通业的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部分重点培育范围之外的流通企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显示了较强的竞争能力。将这些具有一定竞争力优势和品牌影响力的企业纳入重点培育范围,有利于推进流通现代化,发挥大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创建知名品牌、健全信用体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助于带动我国流通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二、推荐培育企业的范围
各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大型流通服务企业。包括:商业零售批发企业;物流企业;农副产品流通企业;生产资料流通(含农资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等。
三、推荐培育企业的标准
推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及企业领导人无违法、违规记录,并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和经营特点。
(三)企业竞争力较强,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各项指标位于本地区行业前列。企业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
1.商业零售批发企业、物流企业年销售额60亿元以上,并连续三年盈利;
2.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年销售额50亿元或年交易额150亿元以上,并连续三年盈利;
3.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并连续三年盈利;
4.餐饮、住宿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并连续三年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