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宣布失效国产天然橡胶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 农业部、国家物价局农垦字第124号发布)
为了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满足国民经济生产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改革价格体系的精神和国发[1983]第153号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和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1987)农(垦)宇第69号文,关于国产天然橡胶产品价格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对国产天然橡胶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规定。
一、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条件
1.凡产品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达到国际标准和先进标准购,均可申请优质优价。
2.交货验收必须以优质产品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二、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审批手续
天然橡胶产品优质优价工作,归农业部管理。对需要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企业要先填写《国产天然橡胶优质产品优价申报表》一式五份,按程序经省、区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局认可,由国家物价局审批。
三、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办法
1.优质产品的优价均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采取加价率的方式,加价率的标准是根据生产优质产品比生产国家标准产品多支付的费用和社会效益而确定。生产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少加或不加;
2.对获得优质优价的产品,如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产品质量标准的,停止实行。
产品出现质量事故时,生产企业必须退还全部加价额。
四、实行优质优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到恪守信誉,货真价实。绝不允许以优质优价为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损害用户的利益。
五、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