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11月中下旬至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和范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综合督查组以煤矿为重点,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督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消防、建筑、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水利、电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和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组织。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类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尤其是前一阶段查出、目前尚存的1.7万余项重大隐患是否已经整改消号。对少数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上次督查行动中指出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再检查,指导和督促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补课”,认真排查和整改了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