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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的通知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资金账户

  第四条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办理时甲方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本条第1项约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六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八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入。
  第九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
  第十四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六条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甲方委托指令的价格被穿越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二十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二十一条 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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