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
各期货公司:
为促进期货公司规范运作,深化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期货投资者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或者申请新的交易编码时,期货公司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开户实名制工作,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
二、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投资者本人的真实身份。
机构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出具机构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三、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本人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核对《开户申请表》、《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与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确保准确和完全一致。
投资者事后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期货公司要重新核对。
四、开户时,期货公司必须实时采集并保存的投资者影像资料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投资者开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五、期货公司依法委托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本通知对照核实投资者真实身份,核对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本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