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7〕1366号)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一、章程第一章总则增加:“……合资合同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作了进一步修订。”
二、章程第三章(b)修改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John Robert Dacey 职务:总裁 国籍:美国”。
三、章程第六章注册资本6.1修改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七亿零五百万元(RMB705,000,000.00)。”
四、章程第六章注册资本6.2.1修改为:“甲方向合资公司最初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九千八百万元(RMB98,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九(49%)。
甲方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再出资人民币一千四百七十万元(RMB14,700,000.00),人民币一亿三千二百三十万元(RMB132,300,000.00),人民币六千一百二十五万元(RMB61,250,000.00)及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万元(RMB39,200,000.00)。
甲方共向合资公司出资人民币三亿四千五百四十五万元(RMB345,45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九(49%)。”
五、章程第六章注册资本6.2.2修改为:“乙方向合资公司最初注册资本出资额相当于人民币一亿零二百万元(RMB102,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51%)。
乙方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再出资相当于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万元(RMB15,300,000.00),人民币一亿三千七百七十万元(RMB137,700,000.00),人民币六千三百七十五万元(RMB63,750,000.00)及人民币四千零八十万元(RMB40,800,000.00)。
乙方共向合资公司出资人民币三亿五千九百五十五万元(RMB359,55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51%)。”
请你公司据此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