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03年4月7日农业部令第26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9.
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本规定中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统一修改为“农业部”。
(2)删除第五条第一句,将第二句中的“上述生产厂”修改为“定点生产厂”。
(3)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0.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将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
11.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
修改内容:将第二条“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修改为“《
兽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兽药检验机构”,并将本规定中的“兽药监察机构”和“兽药监察所”统一修改为“兽药检验机构”。
12.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发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修改内容:第四条修改为:“渤海区禁止捕捞春季自然亲虾,……”
13.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1994]农(渔检)字2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五条修改为:“‘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2)删除第六条。
14.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三条中“渔业船舶船名的内容由以下4部分组成”修改为“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2)将第五条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申请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1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修改内容:(1)将第十条(一)修改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