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
(商运发[2007]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特别规定》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在不改变各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对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把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大培训力度,领会精神实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产品经营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全面、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确定的各项制度,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正确认识《特别规定》与《
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水平,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产品经营者明确法定义务,增强生产、销售产品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