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7年度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通知
(农办渔〔2007〕79号 2007年11月1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近年来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执行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中有关捕捞渔民减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和2007年度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捕捞渔民减船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为便于操作,从2007年度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开始,将原分档标准统一调整为: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1000元(以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为准);持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500元(以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准)。
《管理规定》中确定的拆船工作补助经费不变。
二、2007年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仍安排用于减船和转产转业项目两个方面。
(一)减船计划。坚持实事求是、渔民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
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核减渔船申请资料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填报《2007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见附件)。我部将根据2002-2006年减船计划执行情况和实施意见,审核下达2007年度减船计划。
(二)转产转业项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转产渔民培训项目;一类为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海洋牧场示范区应选择转产渔民多、渔业发展基础条件好的重点渔区,集中建设人工鱼礁,投放趋礁性鱼类苗种和贝类苗种,原则上每个项目中央补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三、请你厅(局)严格按照
《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认真组织所辖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转产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于11月9日前按程序将2007年减船计划和转产转业项目申报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