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1341号)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国寿资发〔2007〕125号)收悉。经审核,批准你公司2007年5月10日、2007年7月3日及2007年7月26日股东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18层。
公司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修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管理运用自有资金;
(二)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三)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中国保监会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修改为:足额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者,及依法受让公司出资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者,为公司股东。现时公司股东:
(一)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22-2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注册资本:人民币46亿元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注册资本:人民币282.64705亿元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