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等,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登记工作由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管理,登记手册由本人保存。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定期统计各地、各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继续教育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经费使用等,以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指标,对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以及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接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经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学习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举办经批准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学习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指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阶段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
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和《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