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三)评审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指导,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编写有关的文字材料、声像教材和教学资料;
(六)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现代远程教育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发现代远程教育软件;
(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本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二)评审和公布省、区、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本省、区、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四)组织编写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文字材料、声像教材和教学资料,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现代远程教育;
(五)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十条 地(市)、县两级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 中医药机构要有管理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意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应注重中医药学术的继承,以学习中医药专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重点。
第十三条 不同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接受专业培训,充实专业知识,培养独立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继承的能力。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初级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