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管理,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逐年制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计划。
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经局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定学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项目”)应逐年报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实施其它学科的国家级项目,须向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应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办出特色。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创造条件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项目。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择优聘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继续教育教师,逐步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应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学分证书严格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经费实行多途径筹集。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学习费用。
第五章 检查评价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对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对所实施的国家级项目逐一进行评价。工作总结和评价材料报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