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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8日)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依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面向行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建在具有相应学科优势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具备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二章 继续教育基地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二)近五年内获得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近三年内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五)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继续教育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继续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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