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继续教育基地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二)近五年内获得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近三年内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五)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继续教育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管理,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逐年制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计划。
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经局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定学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项目”)应逐年报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实施其它学科的国家级项目,须向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应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办出特色。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创造条件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