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经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学习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举办经批准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学习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指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阶段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
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和《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7年3月3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依据《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面向行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建在具有相应学科优势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具备条件的其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