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建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分别管理和指导全国和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三)评审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指导,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编写有关的文字材料、声像教材和教学资料;
(六)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现代远程教育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发现代远程教育软件;
(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本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二)评审和公布省、区、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本省、区、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四)组织编写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文字材料、声像教材和教学资料,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现代远程教育;
(五)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十条 地(市)、县两级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