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8日)废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行业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中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制定的《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已完成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终身教育活动。其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受聘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结合行业实际,确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