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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使用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专用信封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日)


  为使全国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及时反映群众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决定向代表发送专用信封,供代表使用。各级邮电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使用专用信封的寄递工作。现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的各级领导要教育各个生产环节的职工,对使用此种专用信封的邮件必须按照规定时处理,不得积压延误,保证邮件迅速准确地传递。
  二、使用此种专用信封,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总付邮资,寄件人不纳资费。此种邮件一律按普通挂号信函收寄(不办回执业务),由寄件人在邮局营业窗口办理交寄手续。如寄件人误将此种邮件投入信箱、信筒,开筒后,也应由投递员交营业窗口按普通挂号收寄,并在邮件封面和收据上加盖“信箱开出”戳记,将收据粘在“收寄挂号邮件登记簿”背面备查。
  寄件人如拟将此种邮件按航空或快件交寄,则需由寄件人自行交纳相关邮件的航空费或快件费(即普通挂号信以外的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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