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审查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否具备包干的条件,包干基数、包干形式是否合理、合规,包干结果是否真实,包干结余的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包干责任制是否按责、权、利要求达到目的。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审计,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和掌握真实准确的资料、数据,选择既有一般、也有重点的指标来全面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从宏观上,主要对建设周期、竣工投产情况、新增生产能力所费投资情况、投资利润率进行审计;从微观上,主要对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建设成本、投产后效益进行审计。对邮电通信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社会效益评价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第十九条 审查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规、合法,条款的内容、含意是否明确、合同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的设计、施工、销售单位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设计、施工证书、营业执照,有无不履行合同,影响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和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现象。
第二十条 审查建设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是否完善,器材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工程材料消耗情况是否正常,采购渠道是否正当,有无盲目采购;物资的进出手续是否完备,调剂余缺有无问题,物资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丢损,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审查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整,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有章可循,各项制度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原始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基建财会、物资、工程等管理职能之间是否协调、互相配合、经济责任明确。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所处的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事前、事中或事后就地审计,审计时要实地观察,采用重点与一般,查阅书面资料与掌握活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审查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入手,通过微观审计获得资料数据,为技术经济审查提供情况,经过综合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采用微观与宏观、财务收支与技术经济相结合的方法,达到审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