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符合设计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算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依据相关的预算定额、概算指标和规定计划,有无设计文件以外的工程费用列入概、预算之内。
第十条 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主要审查自筹基建项目及“拼盘”建设项目中的自筹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有无下达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是否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存入建设银行半年后才使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是否落实。
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内投资、其他拨款及利用外资的来源,也要审查其投资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审查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主要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有无错列和多付工程价款现象;审查需要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支出与设计概预算所列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购置;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范围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计算待摊投资完成额和正确分摊待摊投资。对其他投资支出的合理合规性,是否按设计概预算确定的内容、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也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建设项目转出投资支出,主要审查转出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拨付投资,是否超概算。
第十三条 审查建设项目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投资支出,主要审查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合理、合法、符合节约的原则,审查列入的设备、器材等亏损数额是否有报批手续,核实自筹基建投资的应交建筑税是否按规定计划交纳。
第十四条 审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审查各种报表的数字是否真实,反映的经济活动内容是否合法,报表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数字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 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主要审查报表的合规性,核实报表中有关概算和计划的数字与批准的数字是否一致,报表是否齐全,填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竣工财务决算表所列数字是否同历年财务决算有关项目数字相符。审查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应收应付款是否进行了清理,待处理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作了处理。
第十六条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成本的计算是否合规,是否及时将经过验收的交付使用财产移交给使用维护单位,交付使用财产与设计内容是否相符。